会展业有这些法规,你了解吗?

展会超人 2021-9-7 297

6月7日,成都市人大官网发布了四川省、成都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这是近两年我国地方政府发布的第三个会展业地方性法规,前两个分别是2020年上海发布的《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和厦门发布的《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而在此之前,西安、昆明、杭州、潍坊等城市也发布过类似条例。
《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近年来,我国会展业高速发展,专业展览场馆可供展览面积和展会举办规模均已稳居世界首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会展大国。但是,我国会展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乱象,例如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缺乏高端专业人才,甚至存在“傍展”“骗展”等扰乱市场的现象。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这些现象,与缺乏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法规密切相关。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未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缺乏对会展业的顶层设计指导。此前,国家层面出台的会展业纲领性文件是国务院2015年第15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虽然对全国展览业有统筹指导作用,但也仅为“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其他中央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经常被“钻空子”。例如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商务部发布的《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规定,申请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等类似字样的涉外展览项目应由商务部审批。但此前由于文件未对“国内展”进行规范,因此各种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会比比皆是,参展商和观众也难以判断展会是“涉外展”还是“国内展”,这也极大地扰乱了正规的会展市场。
因此,在国家没有颁布全国性的会展法规的情况下,有地方立法权的会展城市相关机构出台地方会展法规,无疑是对国家会展法规缺位的有效填补。例如《上海市会展业条例》明确规定: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扰乱会展活动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会展活动管理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明确规定,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会展业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记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会展业促进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这些地方法规不仅明确了当地会展业的管理部门,明确了对“傍展”“骗展”等扰乱会展市场行为的处罚规定,甚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处罚也进行了规定。这些举措无疑将极大地消除当地会展业发展障碍,促进和保障当地会展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对国内会展业产生巨大的、积极的影响。
任何一部法规的出台都有着严格和漫长的起草和审核流程。《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从2015年开始由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市商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立法研究所等单位共同拟订了《上海市会展业条例(草案建议稿)》,到2020年正式出台,经过了五年多的艰难历程;《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在借鉴上海、杭州等已有法规的基础上,从立项、起草到出台也历时两年半。因此,即便有地方立法权的会展城市从现在开始马上着手立法工作,等法规正式出台也可能是一两年之后了。
当然,就如“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会展立法也是如此。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会展业也应该有个更好的开局。各个有地方立法权的会展城市应该从现在开始就推动地方会展法规的立法工作,通过法规改善地方会展业发展环境,增强自身的国内国际竞争力。同时,会展业各方也应该联合起来,推动国家会展法的立法工作,改善中国会展业的发展环境,消除会展业发展障碍,助力中国早日从“会展大国”走向“会展强国”。
 
会展法治化,我们已上路,前途光明璀璨,请昂首阔步前行!

本文刊载于《中外会展》2021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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